1.本案已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基府教學參字第1120250978號函諒達。

2.請各校依前函媒合分組表時間及內容辦理與相關公假派代事宜,各校媒合結果彙整表如附件,倘有變動時,請通知該組課諮委員協商其他時間,再副知本府即可。

3.本案相關觀議課文件,請學校承辦人自行影印留存備查,將一份紙本傳遞到教師研習中心國小課督收。

4.檢附各校媒合結果彙整表,如附件。